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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们:
2024年,城阳区政府已全面为区内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的持证残疾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年度的承保时间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承保。现将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及理赔相关事宜详细介绍如下:
一、保险方案
• 本方案为保险产品组合 •
注意事项:
1.本项目承保对象涵盖具有青岛市城阳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24时(含)前已经在中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记录的1964年10月1日(不含)以后出生的精神残疾人。
2.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2.1新增伤残。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不含原有伤残),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一处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2.2原伤残加重。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3如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伤残评定结果不能达成一致,被保险人可到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原伤残加重的还需提供原伤残评定结果),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结果给予赔付。
3.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
3.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免赔100元后,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治疗所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500元至1000元部分,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60%给付保险金;2000元以上部分,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70%给付保险金。
3.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意外住院医疗费用,年免赔100元后,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100%给付保险金;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治疗所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500元至1500元部分,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1500元以上至2500元部分,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60%给付保险金;2500元以上部分,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的70%给付保险金。
3.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意外门诊医疗费用补贴保险金额(2500元)和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贴保险金额(5500元)。
3.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 获得补偿或给付,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理赔要求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
1.理赔网点分配。乙方应按照全区区域划分,布设理赔服务网点,设立专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点对点的定向联系机制,覆盖服务区域内所有残疾人,并设立专线服务电话。理赔服务网点负责服务区域内参保残疾人的项目宣传、日常咨询、出险报案、受理索赔、审核单证等工作。专线服务电话:人保财险95518。
2.理赔服务流程。残疾人发生意外事故→拨打理赔服务网点的专线服务电话报案→区域理赔服务人员上门进行赔案查勘和资料收集→区域理赔服务人员将理赔资料上传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3.理赔原则。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先行赔付,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责任按合同约定比例予以理赔。各理赔项目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原则上1万元以下的赔款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1万元以上的赔款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三、理赔所需材料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
四、理赔流程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材料仅为保险责任简介,不是保险合同和保单,不作为理赔的依据。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以青岛市城阳区残疾人联合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城阳区60周岁(不含)以下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