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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孤独症儿童!中国残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

2024-08-01



7月21日,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孤独症儿童的关爱服务,解决孤独症儿童家庭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完善孤独症儿童发展全程关爱服务体系和保障政策,提升孤独症儿童的关爱服务水平。



行动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促进完善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服务体系,提升孤独症儿童发展全程服务能力水平和保障条件,有效改善孤独症儿童成长、发展环境。


2024-2025年,各省(区、市)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先行健全孤独症儿童关爱工作机制,落实孤独症儿童发展全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关爱服务措施。

2025-2028年,推动所有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普遍健全孤独症儿童关爱工作机制,落实孤独症儿童发展全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关爱服务措施。



重点任务


Part01.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提升行动


1、完善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网络

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孤独症儿童康复实际需求,新建或利用已有妇幼保健、康复医疗、儿童福利、残疾人康复、精神卫生福利、精神障碍康复等机构,开展公益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场地租金减免、水电气暖优惠、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2、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人才培养

采取定向培养、入职奖补等方式,吸引康复医学、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进入从事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就业。开展孤独症相关医务人员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水平。


3、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管理

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支持从事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申请医疗、托育、幼儿园等机构执业资质,纳入相关行业管理。强化从事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安全、卫生、食品、治安等管理监督,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严肃查处侵害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指导、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为接受救助的孤独症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完善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质量监测、评价。


Part02.实施孤独症儿童教康融合行动


1、扩大孤独症儿童教育资源

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较大城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健全教育科学评估认定机制,推动各地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要求,努力做好孤独症儿童的教育安置工作。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研究制定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南,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孤独症儿童更好地融入学校生活提供支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孤独症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为未来就业奠定基础。


2、健全孤独症儿童普惠保障机制

推动落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孤独症学生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每生每年6000元提高至7000元以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孤独症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支持依托现有孤独症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高校等建立区域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导中心,整合有关力量,加强对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指导,逐步完善面向孤独症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等相关专业建设,加强康复相关专业内涵建设,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师资和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Part03.实施孤独症儿童家庭暖心行动


1、加强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

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制度的综合保障作用,减轻孤独症儿童家庭医疗与康复负担。落实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加强门诊保障。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提高康复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年龄范围,拓展家长送训补贴等救助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应救尽救”。


29项纳入基本医保的医疗康复项目


2、加强孤独症儿童家庭生活保障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政策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孤独症儿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扩大至三、四级精神残疾人。支持探索开展孤独症儿童家庭财产信托等服务,为孤独症儿童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3、加强孤独症儿童家庭支持性服务

组织开展以家庭为中心的孤独症儿童早期干预服务,编写家长知识手册,依托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普遍开展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加强困境儿童入户走访,做好监护缺失或者家庭缺乏履行义务能力的孤独症儿童的托养照护和救助保护,有针对性地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关爱、帮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为孤独症儿童及家庭提供心理疏导、托养照料、喘息、社区支持等服务,减轻孤独症儿童家庭照料负担。


Part04.关于孤独症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服务

针对《方案》中提到的“加强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小编整理了部分省份的康复救助相关的政策。


1、山东省

1、救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七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


▲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2、江苏省


1、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2、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救助内容。


▲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3、辽宁省

1、救助对象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扩面的原则,分年龄、分项目调整补助标准。其中7岁以下残疾儿童不需办理残疾人证;8-14岁听力、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需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


2、补助标准额度

康复训练补助(按照残疾儿童年龄分标准救助)。

(1)0-3岁小龄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4万元;

(2)4-7岁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8万元;

(3)新增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其中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听力障碍儿童训练费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肢体运动障碍儿童可连续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关于调整辽宁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通知(辽残联发〔2021〕19号)》



4、黑龙江省


1、救助对象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黑龙江省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2、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孤独症纳入医保的政策已在多个省市落地实施,但具体政策内容、实施细节及报销标准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孤独症儿童家庭而言,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大大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为孤独症儿童的治疗与康复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同时,这也彰显了国家对孤独症儿童群体的深切关怀与高度重视。


《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的印发,标志着我国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五年的努力,将有望显著改善孤独症儿童的成长和发展环境,提升其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能力。